旧地契中反映出的妇女问题主要体现在:丈夫死,耕地在,可家中已经没了劳动力。寡妇拖儿带女,生活陷入困顿,只好把耕地卖掉,但卖地后的日子更加难过。
从这张清朝道光年间订立的地契中(如图),我们不但可以看到“张赵氏”三个字,还可以看到一个寡妇凄凉的背影。契约中写道:“立卖契张赵氏仝(同)子某某,因为无钱使用,将自己地一段,角石为界,四至分明,金石土木尽在卖数,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于张耿名下永远管业……恐(空)口无凭,立契存照——道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立。”
这份地契文字很简短,处理得有点儿草率,说明当时张赵氏急于卖地。我们还应注意到:立契时间为“道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这时刚过春节不久,说明在春节期间,张赵氏已经打算卖地了, 只是不忍心过年时卖地,才拖到是日匆匆把地卖了——她难过的心情可想而知!
整理这些地契时,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妇女卖地者为数不少,占了相当比例。妇女卖地有一些共同特点,就是丈夫死了,儿女尚小,这样一来,她马上就会面临一个问题:耕地尚在那里,但已经没有劳动力来耕种,加上失去经济来源,本来就不富裕的日子马上陷入困顿之中。
面对年幼的儿女,她只有一条路可走——卖地。
从清朝留下来的“寡妇地契”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清朝妇女有权出卖土地,妇女卖地被社会认可,国家与族人也都承认,并可以契约的方式出现,这说明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地权变动日益频繁,妇女已参与到土地买卖中来。
但洛阳的规矩是,丈夫在世时,妇女无权出卖田产。即使丈夫常年在外经商,或为求功名长期不归,但只要知其去处,妻子就不能出卖田宅以应对困境。如果她这样做了,族人便可以干涉。若是其丈夫已经死了,母寡子幼,处境艰难,寡妇表示不再嫁人,立志把孩子抚养成人,这在洛阳地区被认为是义举,是刚强和守节的表现,她便有权出卖田产。
但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统治下,“夫死从子”,丈夫去世以后,户主由家中其他男子继承,即使儿子才3岁,对外也能代表他的寡妇娘,所以在订立地契时,虽然主事的是寡妇,但必须把年幼的儿子的名字写上去。这种例子屡见不鲜。譬如道光二十八年(公元1848年)永宁县(今洛宁县)有这样一份地契,写道:“永宁县立卖契人徐马氏,同子凌汉、凌云、凌高因使用不便,今将……”是说这位姓马的寡妇有3个儿子,她徐姓的丈夫死后,她手头拮据,将地卖掉,立契时把3个儿子的名字都写上,说明儿子是这家的主人。
即便是孙子,也可以做奶奶的“家长”。记者发现清代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的一份地契,这样写到:“立卖契人义里一闾官又庄王门戚氏同孙某某某因无钱使用,今将……”啧啧!这真是悲惨啊!这位妇女的丈夫、儿子都死了,留下一个孙子,便是留下了希望,因生活艰难,不得已卖掉耕地,只好写上孙子的大名!在封建社会,凡是立字据的东西,更要体现出男尊女卑。许多时候,虽然实际上是妇女主持家政,但在社会上还要以男子为中心。
从地契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旧时妇女是最没保障的弱势群体,她们最怕遇到变故,如果丈夫死了,便立即失去劳动力和经济来源,若遇到荒年,则彻底陷入困顿,几乎没有什么出路,卖了地,救了急,以后怎么办?往往是土地卖掉后,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连儿子都养不活,只好过继给族人抚养。
所以,地契中反映出的妇女问题是社会大问题,每张地契都有凄凉的背景,这在当时绝对不是个例,而是一个群体的悲哀。这说明旧时妇女不但没有政治权利,经济上也完全依赖男性。民国时期,豫西洛宁县有名的刀客张寡妇,在丈夫死后无地耕种,其长子去央求亲伯父租地耕种,不料伯父说:“我填不起你家这穷坑!我宁愿租给别人,也不租给你!”两人争执起来,长子遭到毒打,回来哭诉,张寡妇训斥道:“即便饿死,也不去求他!”遂入绿林,成为刀客——但像张寡妇这样的“超强寡妇”,世间能有几个?大多数寡妇只能在地契上画押,品味那分无奈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