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近日,陕西省咸阳市“122幅于右任作品去向”联合调查组组长称,大多数作品已找到下落,此事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造成文物外借,或被书展工作人员“保管”在个人家中,不存在“被私分”。
于右任作品被寻回,事情的进展情况值得高兴,联合调查组付出的辛勤劳动也毋庸置疑。但相较于此,这个初步调查结论,却让人诧异——捐赠的文物被“外借”或被个人“保管”,竟然不能叫“私分”?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受赠单位应该对捐赠人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这批文物的归属之所以出现今日乱象,绝非空洞的“一些历史原因”所能解释的。至少,咸阳市政协难以推卸保管不善的责任。
此外,失踪的于右任作品,相关单位及人员“外借”、“保管”了这么多年,为何像“刘备借荆州”一样迟迟不归还?如果不是捐赠人发现文物下落不明,然后多方奔走、多次反映,引起舆论关注和调查组介入,这些被“外借”或“保管”的文物,能有重见天日和物归原主的一天吗?
追回文物显然只是第一步,必须将事件真相查个水落石出,并公之于众,不再玩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文字游戏。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