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寡妇再嫁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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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事文书中,寡妇再嫁证明书最难找。
在清代,寡妇再嫁的很少,一般情况下,妇人死了丈夫后都守寡。民国时期官府虽不反对寡妇再嫁,却也并不提倡。所以寡妇再嫁,不是光彩之事,很多人嫁了就嫁了,洛阳话叫“再走一家”,根本不写证明书。
即便写了证明书的,也不会刻意保存,所以找来找去,记者也只看到了两份:一份用红纸书写,一份用宣纸书写,已经发黄了。上面没有大红喜字,也没有鸳鸯交颈、龙凤呈祥等图案,与初婚证明书相比低调多了。
其中的一份,是老公公为儿媳妇立的再嫁证明,这样写道:“立字据人董某某,因子亡媳寡,茕茕无依,虽年事尚轻,实无谋生之能力。嫁、守固然乃个人之道德,当任其自由自主。今商酌双方家长同意,说合人等介绍,情愿再婚配于某某足下为室,按惯例聘礼洋三千元整,以供余残年赡养之资,嗣后各无异说。倘有亲族干涉者,余一面承当。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时间: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该证明书为宣纸,宽24.8厘米,长38厘米,下面留有立字据人的姓名、手指印以及两位证婚人的姓名。
我们知道,民国三十一年就是1942年,正值抗战,社会经济状况很差,这位老公公还算开明,他的儿子死了,儿媳妇还年轻且没有孩子,具有再婚的条件。他为儿媳立契约,同意她再嫁,只是按惯例收取3000元的聘礼,还了她自由之身。
另一份证明书用的是红纸,写于民国二年,内容非常复杂, 最后有4个人画押:“立字之婚书人田门石氏,因前夫亡故,家中无所依靠,日子难过,今同某某说合,改嫁于梁水沟某某某为正室。”寡妇嫁过去,竟然还能做正室,这是咋回事?难道男方从未娶妻?另外,从语气和内容上看,这份证明书是这个寡妇自立的,再婚态度非常坚决,前夫田家无一人替她作主,她便找到前夫的表弟来签字,反正非要再嫁不可。而且她膝下有两个孩子,为了能再嫁,她在证明书上写明:小孩带过去之后还姓田,到成人之后,娶妻当天即领妻走人。
记者猜测,这个寡妇再嫁,遇到了前夫田家的百般阻挠,也说明旧时寡妇再嫁之不易,大多没有理想的再婚对象,男方不是死了妻子,就是身有残疾,再不就是穷得叮当响,凑合着娶一个寡妇,拼凑个家庭而已。假如寡妇有儿,十个寡妇九个不嫁,有儿子就有希望,熬上十几年,娶个媳妇进门,门户便立起来了。
旧时,坊间都鼓励寡妇守寡。一个寡妇若是咬牙度日,会被誉为刚强;如果再嫁,就叫“又吃一井水”,被别人看不起不说,自己心里也别扭。但也有另一种情况:丈夫死了,留下许多家产田地,家族中的叔伯辈为侵吞瓜分这些财产,就动员甚至逼迫寡妇再嫁。这时,街坊邻居看不过去,就会站在寡妇一边,撺掇寡妇不要再嫁,要保住家产,等儿子长大撑起门户。
所以,在民国时期,政府强调寡妇再嫁必须出于自愿,未经孀妇同意之婚姻,可以申请予以撤消。这样做,是防止家族其他成员为侵吞寡妇财产逼其再婚。
再嫁证明书看似简单,却可以洞察世态人心,社会原因相当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