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濮阳市南乐县元村镇司法所副所长张国庆因调解宅基纠纷在镇国利饭店吃饭时违规饮酒,受到了市纪委监察局的严肃查处,南乐县给予当事人张国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县司法局局长张国相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自2009年9月1日实行禁酒以来,濮阳市纪委监察局共对全市18个单位的27名违规饮酒人员进行了通报,其中正县级1人,科级7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人,行政警告4人,党内警告1人,开除2人。
按照濮阳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用各种酒类和含有酒精的饮品;违反禁止饮酒规定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通报;发现第二次者,调整工作岗位;发现第三次者,免去职务。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通报批评。同一单位,累计发现三次,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