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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版:洛阳·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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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生父必须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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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生父必须到场吗?
记者 李岚 实习生 李萍 通讯员 崔蕾
  事件缘由 涧西区的岳女士两年前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孩子由她抚养。现在,岳女士想让孩子改随母姓,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她,为孩子更改姓名,其生父必须到场。

  “离婚时,前夫就没有到场,现在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岳女士说,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一直联系不上前夫,为孩子改姓名的事情就此搁置。  

  记者跑腿 带着岳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据民警介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的任何一方要求给孩子改姓名,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内容,离婚后的双方没有经过协商,或者在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要求给孩子改姓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办理。

  另外,若离婚后的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私自给孩子改了姓名,那么当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岳女士的情况属于离婚后单方面要求给孩子更改姓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建议岳女士尽快设法和前夫取得联系,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为孩子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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