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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随意对道路“开膛”?就要行不通了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
  □据 商都网

  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作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此外,《办法》还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前30日,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1/3。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控制建筑的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具体由省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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