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丈夫将妻子以契约的形式短期典给别人为妻。典妻时写的证明书,便是典妻契。
如今的人,会觉得典妻之事不可思议,其实在封建社会,甚至在民国时期,典妻现象并不少见。现代作家柔石1930年写过一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说的是民国时期,浙东某地一个皮贩久病不愈,无力偿还欠下的债务,便将年轻的妻子(春宝娘)“典”给当地的李姓大户“秀才”为临时妻子,为李家传宗接代。春宝娘生下儿子秋宝后,秋宝被留在李家,她黯然回到丈夫身边。
虽然这是小说,取材却是真实的,民国有这种事情,清朝也有这样的实例。请看清朝咸丰年间的一份典妻契,全文这样写道:“兹有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二两,实无力归还,愿将妻室王氏押于杨玉峰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玉峰后代。期满以四十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若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玉峰所有,同人说合,两厢情愿,立字为证。”
这是契约正文,后面有债主杨玉峰以及欠债人侯保珍的签名和按的手印,还有担保人杨玉章签名画押,落款为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契约一式两份,长53厘米,宽49厘米,骑缝处写有“各执一张”四个字,以防伪造和涂改。
从这张典妻契的内容来看,丈夫之所以把妻子典给别人,是因为欠了别人的债,而且是久欠,三年五年还不上,最后一点办法都没有了,狠狠心,就将自己的妻子典给债主了。细看多张典妻契,也不都是因欠债而典妻,其原因有很多:
其一,长期贫困,度日艰难,虽不欠谁的债务,但实在无法生活,丈夫只好典出妻子,这样可减少一个人的口粮,还可以挣些钱贴补家用。像这样的困难家庭,往往已有几个孩子,孩子养不活,眼看要被饿死,夫妻俩商量后达成共识,主动出典。
其二,丈夫多年有病,或丈夫赌博欠债,无奈之下出典妻子。其中丈夫赌博的往往是偷偷典妻,妻子事先并不知道,属于欺骗式、强迫性典妻。
其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落,迫于无奈,自行出典。
典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出典的妇女须有生育能力,年龄不能太大;第二,出典的妇女不能有疾患,家族中不能有遗传性疾病如癫痫之类;第三,妇女出典期间不得回夫家,要与“临时丈夫”同房,直至怀孕,生下承典人的后代,才可与承典人以外的男子接触;第四,典妻时间上有限制,一般为1年或2年,较长的为3年,极个别的是5年,若前两年妇女没有怀孕,须在承典人家从事家务。
承典人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承典别人的妻子,须经自己的妻子同意,承典他人妻子的目的是传宗接代,若是贪图姿色,采取强制手段,胁迫他人出典妻子的,要受到舆论的谴责;第二,家庭条件要允许,承典人能为典来的妇女提供食物和营养,保证新生儿的健康;第三,承典人尚有生育能力,如已无生育能力而典他人妻子者,会为人所不齿,遭人唾骂。
由此可见,典妻没有法律上的制约,民间可以私订典妻契。这是因为历朝历代都不提倡典妻,也就没有相应的约束。这种风气能够存在,主要还是经济原因,有的人富,有的人穷,有人为求子嗣承典别人的妻子使用,有人为摆脱困境典妻供别人享用。这是赤裸裸血淋淋的金钱交易,痛苦的是妇女,她们被典当之后,完全沦为性奴隶,任由承典人支配。
在出典的妇女当中,也有贪图承典人家的富裕生活,不愿回到丈夫身边的。妇女到了期限而不愿离开,就需要“续典”,再订契约,进行文字上的约束——请看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