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兴起,一方面解决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和流动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作出了一定贡献;另一方面,其相关的风险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如何利用这把“双刃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让我们来看看国外的担保体系和相关政策,这对我们也许有一定的启示。
日本: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早在1937年日本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采用的资金运作方式是实收制,其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采用这种方式的还有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其实施主体为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即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此外,台湾地区、德国和法国等也采用这种方式。
美国: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
美国以自由和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依据健全的法制系统和发达的金融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采用的是权责制的资金运作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加拿大和英国也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美国政府高度参与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建立了政府直接操作型的信用担保体系,即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同时,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间接地对被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点:政府大力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规范的企业行为和健全的法制;政府、银行和企业相互联系;金融体系发达,建立了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分业竞争分工明确,咨询和专业化工作相分离。
欧洲: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明确划分
欧洲各个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也不尽相同,但其资金运作方式和实施主体基本上类似于日本或美国。其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特点有:
1.担保与保险划分不明显。欧洲把担保作为保险的一种,对两者的性质不做明显区分,只是操作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担保是对特定用户给予的信用,因此领域较窄,承担的责任较大,风险度高。
2.设立了再保险(担保)制度。欧洲多个国家的保险市场比较完善,担保机构与再保险机构、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个担保公司都购买一个或一个以上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与保险机构往往互为股东,互相关联,关系密切。
3.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划分明确。政府项目决策权在政府,由公司代表政府做业务,赔付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定期给公司注入资金,补偿公司损失,一般不需要再保险。公司自营项目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并通常由私有的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两种担保业务泾渭分明,公司设立两个账户,互不干扰。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国外的经验无疑是解决我们潜在问题的一个捷径。希望本文所举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