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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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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33号、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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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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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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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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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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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有之的中国调解制度
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形成。
早在1954年3月,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从那时起,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大地上越开越盛。
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人民调解的范围也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怎样在新形势下更加发挥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中国有关方面关心的课题。
“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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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
国际公约获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7日生效。
公约由序言和2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对“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设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对以收缴等方式获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设施或者装置的保管、储存和归还做了规定;规定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预备役军官
将实行军衔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还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预备役军官
将从六类人员中选拔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官将从六类人员中选拔。
这六类人员为: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于大清28日表示,目前,全军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不是很合理,特别是专业技术军官,比例偏低、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这方面的差距比较大。
现代战争特别是近几年局部发生的一些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人才素质上的一种较量,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把人才作为军事战略竞争的重要支撑。
“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把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既体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于大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