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村委会主任、镇人大代表,竟利用职务之便,把村里的1万元绿化公益款装进了个人腰包。近日,被告人庄某因犯贪污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庄某,今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曾是嵩县城关镇新一村村委会主任、嵩县城关镇人大代表。在判决书中,庄某的种种前科也被一一列明:1981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1999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庄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不上报的做法,将嵩县电业局捐助给该村的1万元绿化公益款贪污自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