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春兴 实习生 刘亮 通讯员 冯朝阳
一把一次性筷子导致1人重伤、6人轻伤。昨日,记者从宜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发生在两年前的案子近日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在付出24万余元赔偿金后,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10月21日中午,宜阳一铁路工地工人褚德利等9人,在该县寻村镇北留村一家饭馆吃饭,结账时,褚德利多拿了一把一次性筷子,被饭店老板陈峰发现。就因为这把筷子,双方竟打了起来。随后,工地包工头王文学的弟弟王文化前去看情况,也与村民厮打起来。王文化等人被打伤后,又被带到北留村村委会。
随后,王文学等人赶到北留村村委会,要求带王文化等人去医院治疗。遭到拒绝后,王文学情绪失控,他不顾劝说,通知正在村边等候的大批工人前来要人。10多分钟后,褚德利等七八十名工人手持钢筋、木棍赶到北留村村委会,将两名受伤工人抢走,并致村民陈一升重伤、潘武等6人轻伤。
案发后,王文学、褚德利赔偿被害人及北留村村委会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244500元。
据介绍,41岁的王文学和23岁的褚德利同为山东省郓城县人。2009年1月8日,二人被宜阳警方取保候审。因拒不到案,褚德利、王文学先后于今年5月30日、6月26日被山东警方抓获。
7月20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学、褚德利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主审法官分析说,被告人王文学身为工地工区队长,采用极端的暴力去解决工人与村民的纠纷,造成北留村村民1人重伤、6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褚德利是该案案发导火索,并积极参与故意伤害他人,应对伤害的结果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北留村村民为琐事将民工打伤,且拒绝工地负责人抢救伤者,对案件发生有过错,被告人王文学、褚德利的行为属义愤伤人,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学、褚德利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村委会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文学、褚德利故意伤害罪名成立,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悉,目前被告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