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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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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把杀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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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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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把杀人刀
□游伟
  江苏新沂“宝马四次碾轧男童案”的社会热议刚转凉,郑州文化路上又发生一起奥迪轿车撞倒电动车车主后“反复碾轧”的事件。

  仅凭报道,我们无从判断肇事司机的实际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是转化成了故意),更不能妄论他的行为性质是交通事故或故意杀人。一切都得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去查证和得出结论。

  不过,与“宝马碾轧男童案”相关的议论依旧不断:肇事司机会不会是在“撞伤不如撞死”观念影响下,实行了故意反复碾轧的行为?

  笔者听说,“撞伤不如撞死”在有车族群体中流传已久。这非常容易造成误导,也会贻害社会,亟需予以澄清。

  仅就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而言,“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就缺乏普遍性。法律专家早已做过比较和分析,按目前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最低赔偿金额为3万多元。正常情况下,大约95%的交通事故,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而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就专门将保额用于车祸赔偿,加之车主又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即使遇到意外致人终身残疾的“撞伤赔付高于撞死”的极端情形,也可通过保险赔付。所以,单从经济赔偿角度得出“撞伤不如撞死”的判断,恐怕没有充足根据。

  事实上,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不算道义账、法律账。人生难免出现某些“意外”,驾车风险本来就应纳入“预估”范围,哪怕再小心谨慎,碰擦之类的事依然难免,偶有失误导致事故,也难以完全避免。这时,直面现实、及时施救、主动安抚和积极赔付,就不仅是出于肇事者的道义,更是一种责任。而妥善履行责任,不仅可给他人以物质、精神上理应获得的慰藉和补偿,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使自己获得道义上的解脱,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一些人因为逃责心切,或者轻信“撞伤不如撞死”的社会传言,贸然选择违法行事,则可能为此付出一生都无法挽回的沉重代价。

  驾车不慎致人死伤,最重也是民事赔偿责任,若肇事后逃逸,性质就会突变,可能构成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犯罪;如因逃逸再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则最重可判15年有期徒刑。倘若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碾轧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造成死亡的,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裁决。

  “撞伤不如撞死”既是个误区和陷阱,也是把杀人不见血的刀——这绝对不是老生常谈的说教,而是一种理性判断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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