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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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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该量力而行
“穷人和老人都不应该在大城市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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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论语
见义勇为也该量力而行
月光寒
  嵩县田湖镇15岁学生张腾飞不顾自身安危,跳进水渠中,救出一名落水者,为此,学校授予他“德育标兵”的称号,张腾飞成了当地妇孺皆知的“少年英雄”。然而,该不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与思想教育体系中,一直牢牢占据主流地位。诚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倡导社会文明互助、匡扶正气、震慑邪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多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也走入了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误区——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提倡褒扬,忽视对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及权益的保护,缺少对不具备见义勇为能力者的制度规劝。

  其实,见义勇为也需要一定条件,并非人人皆宜。

  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之外的社会责任承担行为,见义勇为除了要求见义勇为者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足够的勇气与胆略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技能。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要量力而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去“为”,不具备“为”的能力、经验、条件时,强去“以卵击石”,是“蛮为”“愚为”。而大张旗鼓地提倡鼓励,甚至引导人们崇尚用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去换取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残忍,与见义勇为的初衷背道而驰。

  几年前,教育部在制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时,删除了原来提倡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许多学校将小英雄赖宁像从校园的墙上摘下,引来好评如潮,因为那是一种道德价值观的进步,一种文明的进步。

  在“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现在,见义勇为的观念也需与时俱进适当调整,既要发扬优秀的传统精神,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的得体和人性化,这不仅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优先。提倡量力而行见义勇为,与提倡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一样,是现代文明对于传统道德的完善与“修正”,是道德理性的回归,是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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