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岁青年执意与一14岁少女交往,并先后两次致该少女怀孕,遭女方家人反对后竟持刀伤人。近日,该青年在赔偿被害人2.5万元后,仍被宜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8年11月,刚满18岁的宜阳县农民王笑通过互联网认识了伊川县14岁少女杨艳。他不顾杨艳亲属反对,即与杨艳同居并致其怀孕。杨艳被父亲接回家中并到医院做了人流。之后,王笑又偷偷见杨艳,并叫杨艳住在他家中,再次致杨艳怀孕达7个月之久。杨艳之父将杨艳接回家中,同时与王笑亲属商定补偿费1.5万元。
今年6月17日,杨艳之父让黄腾等人前去要钱时,王笑持剪刀将黄腾刺成重伤。
在宜阳县法院审理该案时,法官主持调解,王笑亲属赔偿黄腾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宜阳县法院认为,王笑作为成年人在与未成年少女交往期间,不顾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非法同居,品质败坏,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