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20日刊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家出台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教育、就业等政策措施,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其中包括明确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等。
《意见》明确了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政府允许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意见》,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意见》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根据《意见》,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相关高校及高校所在地给予适当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