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庆聚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刘庆聚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判14年。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刘庆聚在担任濮阳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受贿、贪污百万余元。刘的辩护人在庭审中,除提出某起贿案证据不足以及贪污罪不能成立之外,还提出被告人对濮阳教育系统做出较大贡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庆聚利用担任濮阳市教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筹措考察费为名侵吞公款人民币15万元、美金5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对其所犯的罪行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庆聚犯受贿罪及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悉,判决书送达后,刘庆聚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