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新华社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85号令,决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力度,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明确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将受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此表示,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以依法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是对恶意囤积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比如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