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既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按此通知要求,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工作,可以采取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采用聘任制,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等人中公开招聘。
据悉,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