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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明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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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消防条例》明年起实施
高层建筑没消防水源罚3万元,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据 《河南商报》

  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重点对消防工作责任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新条例规定,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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