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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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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杨维汉) 近年来,“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被陆续查办。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

  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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