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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首批大陆学生 可赴台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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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9月首批大陆学生 可赴台就读
招收大陆学生数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的1%为限
  新华社台北1月4日电 (记者 陈键兴) 记者4日由台湾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获悉,台行政机构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并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2011学年度即今年9月将有首批大陆学生来台就读。

  据了解,核定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来台就学、在台大专校院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明定大陆高等教育学历采认程序;2010年9月3日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高校者,才可申请学历采认;明定不采认医事人员相关学历;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可申请参加学历甄试,通过后可获台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当学历证明”。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台湾公立大学不能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班,只限硕、博士班招收大陆学生;私立大学则可以招收大陆学生就读学士、硕士和博士班。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学生在台就读的学杂费由学校依教学成本确定,但不应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水平。此外,招收大陆学生数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的1%为限;不会编列预算作为大陆学生的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毕业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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