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外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接受专访时表示,水、电、气、成品油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1月5日《新京报》)
一提起反垄断,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水、电、气、成品油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然而,同样是提起反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却率先将这些内容排除在外,如此巨大的认知反差,不由得耐人寻味。
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然而,在这些商品一轮又一轮的价格上涨过程中,我们已见到了太多“逢听必涨”的听证会。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已宣布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取消价格听证会。
作为健康市场环境的大敌,无论被谁垄断都无法改变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命运。因此,这种“外强中干”的反垄断规定,不可避免会遭到外界的质疑。
在水、电、气、成品油等公共产品领域,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供应方,听证会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样的底线都无法坚守,急于撇清垄断行为究竟会给公众带来一种怎样的感受?公众的利益诉求因此被置于何处?
有人将此次规定揶揄为“保护垄断规定”,话虽刻薄却也并非全无道理——倘若反垄断规定旨在“攘外”而无意“安内”,打着反垄断的旗号维护垄断,也许将成为公众最不愿看到却又只能看到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