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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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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分手, 一男子散布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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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不愿分手, 一男子散布他人隐私
□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魏孝群
  为让女网友回心转意继续与其保持暧昧关系,一男子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被南昌派出所治安处罚款500元。

  2010年5月,涧西区一男子兰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已婚女子小红(化名)。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关系越来越深。但小红为了家庭,向兰某提出分手要求。兰某不同意,用打电话、发短信和到小红家楼下“守候”等方式,骚扰小红。不久前,兰某还把小红的上半身裸体剪影照片通过网络发至小红熟识的异性朋友QQ邮箱里,并威胁小红“如不从,将把该照片发至网上”。  

  南昌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中队长翟利涛获悉后,迅速受理并调查取证。经传讯,兰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兰某的行为给小红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依法对兰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延伸阅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

  实施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具有多样性,但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使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将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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