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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考评禁将“罚没数额”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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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公安机关考评禁将“罚没数额”作指标
考评连续两年不达标,行政首长必须“下岗”
  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

  意见提出,设立考评指标应当依法、科学、有效、统一,要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发案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

  意见要求,要扩宽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执法安全情况、执法重点环节、执法能力和社会评价的考评。要创新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把日常考评、阶段性考评作为确定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行网上执法质量考评;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评。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考评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嘉奖。考评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涉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执法民警诫勉谈话。

  自2001年公安部发布实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活动。同时,各地还严格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对考评结果达不到优秀的,不准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考评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必须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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