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建议在草案规定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食品犯罪的刑罚加重
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要加重对这一犯罪的处罚,删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了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此前的草案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八类重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关于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从实践看,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执行,对教育改造这部分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研究,赞成对因累犯和八类重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加以区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单位持有伪造发票将被判处罚金 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单位持有伪造发票将被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建议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修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增加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