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漫画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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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毒奶粉”出现的时候,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的面前,网友相信了这可能是“唯一一次”;当“地沟油”被曝光时,网友再次选择相信这是“最后一次”。而今年,“毒豆芽”、“染色馒头”却再一次次冲击着网民紧绷的神经。
很多网民纷纷发帖指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有企业、商贩的道德滑坡,也有监管部门“养鱼执法”的“潜规则”,还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罚过轻的因素。对于网民提到的商贩无德、“养鱼执法”、处罚偏轻这“三大病症”,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
1 商贩无德:我们的社会病了?
【网民声音】 “地方有些领导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原本是公益性的菜场承包给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老板,而这些老板大幅提高经营房的租赁费,使得赚不到钱的经营户也开始动坏脑筋,要么短斤缺两,要么销售伪劣食品。”网友“江山美好ABC”在天涯论坛上如此写道。
“如果说21世纪人类文明在发展,那么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何在,价值观的缺失何以以标治本?”网友“慧者心自清”追问道。
【记者调查】 很多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生产商,真的不知道自己的产品有问题吗?为什么他们不顾及自身、家人以及他人的健康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呢?
在毒奶粉被曝光之前,三鹿曾经是知名乳制品企业、国家免检产品。大企业尚如此,更别说全国几十万家小型的食品加工企业和散布在城乡的商贩了。
一件件事情都暴露出整个社会心态的浮躁、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网民“小杰”说:“在利益面前,企业和商贩的道德已经‘裸奔’。”
2 “养鱼执法”:监管失控何来安全?
【网民声音】 网民“汤嘉琛”说,有监管人员就表示,为了防止竭泽而渔,一些原本应处罚10万元的企业只需每年缴纳1万元的“保护费”就能继续为非作歹。执法不严,势必使得大量的问题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
网友“孙金栋”说,所有执法罚没,一律上缴国家财政。食品监管人员工资,应由政府财政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首查监管部门的失责和不作为,并与肇事单位处罚“连坐”。只有这样抓住食品安全危机的“病根”,才能“药到病除”。
在网友看来,部分政府部门利益纠缠和监管不力的原因,是问责机制尚未健全、没有将食品安全的问责和官员利益捆绑导致的。
【记者调查】 政府的监管不力以及和企业的利益缠绕饱受网友的质疑。业内人士表示,正是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体制,导致了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养鱼执法”。工作人员的福利从罚款中来,如果没有违法的企业,或者一下子把企业罚死了,第二年监管部门从哪里创收呢?这就是常说的“放水养鱼”式的“养鱼执法”。
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万余家。网友质疑的是,对食品经营制造商的监管力度“如此之大”,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似乎”严厉处置,食品安全危机缘何仍屡禁不止呢?
而纵观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重大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公众、媒体先曝光,政府部门才迅速“介入”调查的。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更是公众对食品安全信任缺失的表现。“有关监管部门‘事后监管’是造成现在这种百姓对食品安全不信任局面的重要原因。”
有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遏止食品安全监管的“放水养鱼”怪象,在于废除罚没分成制度,否则监管上的失控必然会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3 处罚偏轻:违法成本低,不怕越雷池?
【网民声音】 网民“缪定中”说,现阶段祭出惩罚重典、增加违法成本,是增强广大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敬畏的最有效办法。如今,在英国一道菜出了问题,餐馆可能被罚45万英镑。而我们呢?恳请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管,要用非常规手段和举措重罚这些无良商企。
新浪网友“长沙屈国辉”说,食品安全主要是政府监管问题,只有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才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记者调查】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都表明,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成为厂商不法的助推器,在暴利的驱使与人情关系左右之下,很多监管自然成了摆设。而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在事件发生之后,仅依靠罚几个钱警告一下企业,或者暂时停业整顿、以罚代刑等也是让不法厂商铤而走险的最直接因素。
事先监管不到位,事后查处时却又面临着违规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这样的“困局”在我国食品安全行业存在已非一日两日。网友“舞风思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有朋友买了包假烟,找店主不认账,警察说不在职权范围内,烟草局说没有烟草证的无法管理,消费者维权中心说必须要到专业的检测机构查证,而几百元的查证费用由维权者自付,最后就只有“算了”。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院院长吴弘表示,目前适用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如果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又不够大,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法学专家建议,在刑事处罚之外,可以鼓励市民主动进行民事诉讼,借鉴国外的法律,建立较高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加大法律的威慑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温家宝总理几年前所说的话言犹在耳。也许正如有些网友所言,在法律严谨且有震慑力的压力下,道德的血液或许能更好流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