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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广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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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个税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广征民意
□据 中国人大网
  个税改革成为税改关键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7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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