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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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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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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文物局:
国有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 廖翊) 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一方面,我们积极鼓励将有条件的博物馆、保管所等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另一方面,博物馆和文保单位获得的这些收入,一律视做事业性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的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会所”进行经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在24日国家文物局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回答记者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国家文物局这一原则,遵照的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各级文保单位须经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表示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有明确限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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