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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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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入园拒不改正 最高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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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公园集中整治狗患
携犬入园拒不改正 最高罚款100元
□记者 石蕴璞 通讯员 孙茹
  本报讯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条明确规定,禁止携犬入园。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近日来,不少市民反映洛浦公园内遛狗的人较多,影响其他市民休闲、娱乐,市洛浦公园管理处决定与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即日起,联合执法人员将在洛浦公园全段不定期、不定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携犬入园行为,将根据《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市民自觉遵守,切勿携犬进入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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