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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醉驾 为啥他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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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引发争论
同样醉驾 为啥他能免刑?
□据 《北京晚报》
  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然而,在那么多同样没闯下什么“祸”却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面前,已超过醉驾标准这一硬性指标的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者?这一“定罪免刑”判决,继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讲话后,再次引发社会争论。有律师认为,缺少统一的量刑标准是症结所在,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案件·回放

  被判免刑成最“幸运”醉驾者

  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交叉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

  王某供述,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了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刚到路口就被交警拦住了。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37条规定,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辩论

  反对者 执法弹性过大

  “醉驾被免刑责?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静时酒驾,可不可以?”有网友质疑。

  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网友“新天”说:“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有网友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支持者 宽严相济合理

  不少网友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宽严相济。宽的地方体现为:首犯醉驾且没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免予刑罚。严的地方则体现为:下次如若再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刑为好。这样既能产生较强的震慑力,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立法根本性”。

  案件·分析

  何以认定“情节轻微”

  今年5月1日起,含有“醉驾入刑”条款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掀起查处醉酒驾车的高潮。在众多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之前和之后,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的那一个?网上已出现了“是否公平”的质疑。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醉驾问题上,什么情节才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免刑前提?通过比对已得到判罚的醉驾案,记者发现了一些问题:

  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80mg/100ml不多;被查处时间是23时45分。法院认为,这是“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归案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最重要的一点是,王某的醉驾行为没酿成交通事故。

  只要具备这样的条件是否就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29岁男子刘某,被丰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截至目前北京法院对醉驾行为量刑最轻的一起案件。

  5月14日零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比亚迪小轿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刘某供述,他平时从不酒后开车,近期妻子患病,加上家有琐事,他比较心烦。5月13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几人喝了3瓶啤酒。

  无论从发案时间、造成的后果,还是认罪态度来看,北京的刘某与克拉玛依的王某在情节上都相差无几。

  然而,一个被判处一个月拘役,一个却被免予刑事处罚。

  定罪免刑的口子被打开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一番讲话,引起极大争议。截至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并未参照这一讲话意见来执行,各地法院尚未出现醉驾不入罪的判决。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分析,克拉玛依区法院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属于“定罪免刑”的情况,即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不过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用服刑而已。从法律后果来看,王某与那些被判处拘役的醉驾者并无分别,同样计入刑事处分,对其今后的就业、出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产生影响。

  虽然尚未上升到如张军讲话所产生的罪与非罪的争议,但于德华律师认为,克拉玛依区法院的判决为醉驾者开了一个“定罪免刑”的口子,该判决无疑将起到示范性作用。

  案件·现状

  缺少量刑标准是症结

  于德华律师认为,导致“执法弹性过大”而引发争议的症结在于,对于危险驾驶罪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判罚较为混乱,在具有类似情节的案件中,就很可能会导致不同判罚的情况出现。

  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将量刑尺度统一,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将使公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产生怀疑。

  还有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不应有太大的可操作空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说明我国的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而对于王某一案的判罚,于德华律师认为,免予刑事处罚虽符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后果来看,也无异于那些被判拘役的醉驾者,但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个口子一旦被放开,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行为的威慑力。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慎重衡量

  在采访北京市的醉驾案过程中,有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在危险驾驶罪量刑时,他们主要考虑4方面因素: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二是有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四是有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在后几项情节相似的情况下,酒精含量就成为主要量刑依据。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相关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了规范法官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北京市已有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统一了裁判尺度,在司法实践上将醉驾量刑以酒精含量为基础分为3个档级:80mg/100ml至120mg/100ml,拘役一个月;120mg/100ml至180 mg/100ml,拘役两个月;180mg/100ml以上拘役三个月。以上3个档级均是基准刑,具体量刑时,还要综合其他情节减轻或加重刑期。

  记者还注意到,目前北京市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很多在案发后即被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通常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极大。但截至目前,北京市落判的所有醉驾案最终都是实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仍要回来服刑。

  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只要符合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当然可以判处缓刑。目前被判罚的醉驾者中,肯定有人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但由于新法刚刚出台,考虑到社会效果,目前法官在处理醉驾案时比较慎重,所以还没有适用缓刑的案例出现。

  该法官也认为,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将可以有效地统一各地的法律适用问题。

  ■延伸阅读

  温州:交警副大队长醉驾被判拘役并开除公职

  据新华社杭州6月22日电(记者 方列)温州鹿城法院21日公开审理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基林危险驾驶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胡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基林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行经温州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通行信号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

  民警来到现场后,闻到胡基林身上有酒气,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6月16日,温州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基林提起公诉。

  法庭上胡基林对自己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他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为我愚蠢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向当事人道歉。我也付出了代价,被开除公职。我希望各位以我为鉴!”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基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