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案被告律师莫虎12日向法庭提交动议,请求法官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Rule 11),“惩罚桑兰和桑兰的律师海明”,要求他们支付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和所有因为应诉而引发出来的费用。
莫虎在动议中说,桑兰和海明针对刘国生、谢晓虹和莫虎等人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他们走上法庭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来“骚扰(被告)”,“增加(被告)不必要的司法开销”。莫虎指控他们争吵于法无据的话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条,且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
莫虎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Rule 11,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他要求法官判决桑兰和海明支付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和所有因为应诉而引发出来的费用。
在纽约执业多年,拥有丰富民事诉讼经验的黄晓夫律师在接受新华社报道员采访时表示,Rule 11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指控。
他说,法官在适用Rule 11时有自由裁量权。莫虎的动议最终要听从法官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