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人民网) |
|
□新华社记者 苑坚 吴晓颖
近日,一篇名为“党员干部居然伪造身份赴港澳公款旅游”的网帖引起广大网民关注。帖中透露,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个别党员干部,去年伪造身份赴港澳地区旅游。
以身试法、公款旅游的干部究竟有哪些人?他们为何伪造身份公款旅游?当地政府对违纪者的处罚是否避重就轻?带着网友的种种疑问,记者日前赶赴峨眉山市,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核心网事】
网曝乡镇干部伪造身份公款游港澳
7月8日,网帖《党员干部居然伪造身份赴港澳公款旅游》引起广大网民“围观”,发帖人“JSYHSL123”在新浪四川论坛上爆料称,自己在峨眉山市某旅行社办事时,意外发现了2010年符溪镇骆永利、张万林等党员干部赴港澳地区的审批表。
“JSYHSL123”说,申请表上申请事由填的是“旅游”,政治面貌为“非党员”,工作单位为“个体户”或“无业”。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上显示为“港澳五日游”,旅游路线中包括香港会展中心、金紫荆广场、浅水湾、香港海洋公园、迪士尼乐园、澳门妈祖庙、珠宝行、赌场。
“据我所知,他们明明是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却要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JSYHSL123”在网帖中说。
帖子一出,立刻引起众多网民的议论和“拍砖”。新浪网民“只欠东风”感叹道:“公款旅游,巧立名目,查都查不出来,中国人在这方面确实很擅长。”网民“无语问苍天”说:“必须查出来,蛀虫啊!国家天天说减少‘三公’支出,这些人简直顶风作案,无视国法。”
【记者调查】
“乔装”出境公款旅游属实 主要违纪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12日赶到峨眉山市采访了解到,帖文中提及的“张万林、骆永利”分别担任符溪镇党委副书记、符溪镇副镇长职务。记者从峨眉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得到了张万林、骆永利的《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表中所填的申请日期均为2010年5月31日,申请签注种类为“团队旅游”。
其中,在张万林的那张申请表上,单位名称一栏只填写了“符溪镇”,骆永利的申请表上则未填写单位名称,在职务职称一栏填写为“居民”,都未如实申报身份。
“如果以出境考察的名义申请,不仅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还要报上一级外事部门备案。”峨眉山市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符溪镇领导刻意隐瞒真实身份,规避了申请表中关于“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境证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有关规定。
峨眉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万力平说:“8日下午4点,峨眉山市政府办通过官方微博‘峨眉微博’了解此事后,当天便安排3个调查组,分别对涉及此事的符溪镇相关人员、旅行社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展开调查。”
“网民反映的问题存在。”万力平说,2010年6月11日、19日,符溪镇党委、镇政府先后分两批次,由党委书记、镇长分别带队,共计60名镇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参加了由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峨眉山分社组织的港澳七日游,期间总花费为16.8万余元,在财务上以“外出考察费”的名义,分多次报账。
“其性质确实是公款出境旅游。”万力平说,根据调查事实,峨眉山市11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一、责令符溪镇党委、镇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二、追缴全部外出人员的所有违纪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三、依据党内相关规定,给予符溪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对涉及的符溪镇相关人员诫勉谈话。
对于旅游期间花费的16.8万余元,符溪镇党委书记胡仕文向记者解释称,是报名的团费,人均2805元。胡仕文承认:“这件事情确实是我们做得不对,今后一定严格按规章办事。”
【延伸阅读】
发重拳、出实招遏制公款消费腐败乱象
峨眉山市监察局“轻描淡写”的处理意见引起网民意见“反弹”。不少网民提出质疑:对这一“明知故犯”的腐败问题,才给个“警告”处分,这不是变相纵容、包庇违纪者,鼓励更多干部效仿么?这种避重就轻、隔靴搔痒的处罚怎能起到震慑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8月1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发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应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针对网民提出的质疑,万力平的解释是:“这一事情发生在《处分规定》出台之前,如果发生在《处分规定》出台之后,就不会仅仅是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在事件调查中,符溪镇党委、镇政府积极配合,承认错误,退赔了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12日,峨眉山市监察局已将追缴的全部违纪款项上缴国库。”万力平说。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鋐认为:“目前,我国在规范因公出国(境)方面,更加重视事前的行政审批,一些公务人员伪造身份以私人名义出游,规避制度上的限制,然后利用职务之便为旅游消费埋单。”
郑鋐认为,我国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事后财政报销、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填补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让一笔笔公款消费账单“晾晒”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不少网民呼吁,遏制名目繁多的非正常“三公”消费,核心着力点在于立法之后加强监督与行政处罚力度。对屡禁不绝的公款旅游消费等现象必须发重拳、出实招、严肃惩治,让官员们看到违法乱纪的高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否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忽悠”群众的同时,更败坏了党风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