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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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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扒窃未遂 照样获刑
当事人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扒窃入刑”第一人
  □记者 邓超 通讯员 董会民 智文辉

  14日下午,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名在农贸市场行窃未遂的男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洛阳市宣判的首例“扒窃入刑”案。

  【案件回放】

  小偷农贸市场行窃,被当场逮住

  5月22日清晨,偃师市某农贸市场内人头攒动。市民吕女士正在挑选蔬菜,全然没有注意到身旁悄悄靠过来一个中年男子。

  “抓小偷!”旁边有人大喊一声,吕女士回头一看,一只手快速地从她腰下缩了回去,而她裤兜里装的钱包已经露出来一大截。吕女士顿时明白了,身旁那个男子原来是个小偷。

  小偷戚某某被几名路人当场抓住。随后赶来的民警从小偷身上搜出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

  【当庭宣判】

  被告被判拘役3个月

  因涉嫌盗窃罪,戚某某随后被偃师市公安局依法逮捕。6月30日,由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14日下午,偃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戚某某对自己的作案事实无异议。

  法官审理认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属于扒窃,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戚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被告戚某某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洛阳市“扒窃入刑”的第一人。

  【法官解读】

  “扒窃入刑”,将起到明显震慑作用

  据该案主审法官刘海波介绍,与“醉驾入刑”一样,“扒窃入刑”也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备受社会关注的“热词”。

  刘海波说,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扒窃”的内容,而且定罪时没有盗窃数额限制。简单来说,就是不管偷了价值多少的财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根据河南省高院等部门的规定,对扒窃是否定罪以案值1000元为分水岭,1000元以下的,最重处罚为行政拘留15日,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刘海波认为,这样规定,最大的弊端就是对一般的扒窃打击力度有限,小偷经常重抄旧业,对百姓危害较大。而“扒窃入刑”后,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打击了扒手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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