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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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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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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金融常识看过来
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一)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问: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2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果您遇到金融方面的问题,可致电咨询以下相关部门:市政府金融办(63209731)、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63300349)、洛阳银监分局(63307563)、洛阳市保险业协会(6362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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