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安“醉驾第一案”近日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此案为新安县醉驾入刑第一例案件,被告人韩某系新安县铁门镇铁门村人,从事拉砖生意。
5月21日14时许,韩某和往常一样,趁拉砖间隙来到铁门镇蔡庄村附近一家卤肉店吃饭。饭间,韩某喝了啤酒后又喝了一些白酒。酒水下肚后,韩某趁着酒意在卤肉店寻衅滋事。老板劝阻不下,报了警。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对韩某的行为进行劝止。然而,韩某不但不听劝,反而驾驶农用三轮车沿310国道向西逃窜。后来,民警将其控制。经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49.50毫克,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韩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检方指控,韩某表示认罪,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