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人身保险的经营,特别是销售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市保险协会负责人解读称,《通知》旨在规范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10天内可全额退保
家住偃师市首阳山镇的柴先生2011年 2月11日,到镇上某银行存5万元钱,“被(营业)大厅里几个人忽悠成了某人寿保险”,回家细算发现该保险收益并不像“忽悠的那么高”,当月13日就去退保,可是迟迟不能退保。
市保险协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如果感到后悔或对产品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全额返款。
在实际保险销售中,有些业务员为了完成“拉单”任务,并不会主动提及投保人享有犹豫期权利。
这次保监会《通知》规定,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开展业务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佣金支付“挂钩”服务品质
49岁的读者杨女士投诉说,她购买有多个公司的多个种类的保险,当时推销人员说得很好,可以提供上门收费、送发票等服务,但是现在保险买妥了,又要她自己到公司缴费,而且每次都是她打电话催问缴费时间,想退保,被告知“不划算”。
对于杨女士所说的这种“投保前热情似火,投保后不闻不问”的“服务变脸”,市保险协会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营销员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续期佣金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营销员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与客户的投诉率、保单续保率等相挂钩。为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并避免同业间恶性竞争,《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趸缴保费及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百分比。
合同补充协议“盖章”防“耍赖”
洛龙区的耿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爱人2010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承诺每年存1万,存5年,每年分红,随时可退保。可是他2011年由于房屋拆迁急需用钱,去取钱时,被告知只能退5300元。
目前,我市在销的保险产品琳琅满目,在平常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部分保险营销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变相夸大产品收益,模糊免责事项,少数保险公司又因人多面广,无法全面监控每一位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导致一小部分人误导客户。
鉴于此,此次《通知》规定得很明确: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市保险协会负责人指出,批单(或批注)是合同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一般会附在原合同上。对于一些有“特别约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
为确保合同效力,防止保险公司“耍赖”,《通知》强调,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