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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国税总局回应:
房产证上加名“征税”还未确定
  一直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征税”一事,又有了新动向。有报道称,此前曾表态要开征“加名税”的南京税务部门已经“改口”称,暂时不会征收“加名税”。对此,国税总局回应称,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多部门协调。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

  8月29日,国税总局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而据相关媒体报道,财政部官员表示,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财政部新闻处目前已经收到多家媒体对此事的询问,并将媒体疑问转至有关司局,至于有关司局何时回复,目前尚不确定。

  对此,有专家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

  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

  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作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房产证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征税。

  专家还表示,在房产证上加名并非财税经济问题,而是对婚姻能保持多久缺乏信心的表现。“加名潮”与其说是理性的选择,倒不如说是社会婚姻危机下的恐慌逃生之举。

  (据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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