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8月31日本报A15版)
毋庸讳言,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比起现行刑诉法来说,亮点频频,体现法制文明进步的地方很多,譬如规定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可不出庭指证、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再由侦查机关批准、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等。这些都有利于让控辩力量更加平衡,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更加平衡。
但是,草案中的一些模糊规定,仍然不免让人担心,因为,这些情况,虽然是一些特殊、例外条款,但是,在今天侦查权力过大而又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控制机制的情形下,很容易被一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将特殊、例外当原则,将原则当特殊、例外,从而上下其手,将刑诉法良好的规定和愿望架空,进而让司法倒退。
例如,含有“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词句的条款已引起公众热议。此外,刑诉法草案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众所周知,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窃听、摄影等措施,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名誉等权利,在西方法治国家,通常都是需要正当理由,并且由法官来批准。草案只规定了一个模糊的“严格的批准手续”,却对什么样的程序视为“严格”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就是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是由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了事。
谚曰:魔鬼藏在细节里。刑诉法的细节不把握好,有可能冲垮法治文明的大坝,这决非危言耸听。因此,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我们不仅要关注那些大的原则问题的规定,也要掀起一场对于将“无法通知”、“严格的批准手续”、“等”之类的模糊规定关进笼子的行动,将这些特殊规定、例外规定统统明确起来,不要将这些规定留给司法机关自身进行司法解释甚至让司法人员个人进行解释。如此,司法人员才无法借模糊规定而上下其手,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将法律修改的进步扼杀于文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