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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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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将可作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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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商标法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声音”将可作商标注册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 陈菲) 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务院法制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字样。如果发送电子邮件,则将意见发送至:shangbf@chinalaw.gov.cn。

  据悉,在2011年10月8日前,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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