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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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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判决生效
同行者无需担责
  新华社郑州9月4日电 (李丽静 熊晓辉) “驴友”相约爬山,一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日前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同年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捐赠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9月1日,此案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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