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蔡女士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保险(B),每年缴1280元保费,共缴20年,保险金额是5万元。保险业务员说,其间投保人如生重病,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一半保险金。
2006年,蔡女士做心脏病手术,该手术属于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蔡女士找到保险业务员要求提前领取保险金,却被告知,根据合同条款,她必须先到医院开证明,证明自己的生命只剩下6个月。但是,医院拒绝开此证明。经过多次协商,蔡女士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2.5万元理赔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