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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上半年至2010年6月,吴正虎在担任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学院附属医院和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设备、药品采购、人事招录以及款项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9.0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