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从10月1日起实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调整?记者咨询了有关部门。
1 我市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上调280元
据悉,河南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的800元、700元、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的9元、7.9元、6.8元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
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我市市区(含吉利区)、新安、栾川、偃师属一类区,最低月工资执行1080元标准,孟津、洛宁、宜阳、伊川、嵩县、汝阳属二类区,最低月工资执行950元标准。
需要提醒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 工资不得以实物等替代
据了解,我市现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这个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这部分钱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
自今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按相关规定,“三险一金”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职工可依此计算自己每个月应拿到手的工资。
另外,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这些收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另外,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用人单位应当以月为周期支付职工工资;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可以周、日、小时等为周期支付职工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3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
用人单位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咋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我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
洛阳市:63221615 涧西区:64816809
西工区:63892676 老城区:65277871
瀍河回族区:63988831 洛龙区:65523790
高新开发区:64310283
经济技术开发区:65959104
吉利区:66910257 偃师市:67786033
孟津县:67912235 新安县:65088567
宜阳县:68890210 伊川县:68363123
汝阳县:68216240 洛宁县:66231909
栾川县:13949200229 嵩 县:66315490
提成工资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无论是拿计件工资的职工,还是按照提成拿工资的职工,每月都应至少拿到1080元工资。
另外,我省规定,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