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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平桥区高梁店乡高梁店村自己责任田里焚烧秸秆,引燃旁边的茅草,火势蔓延引起附近山林火灾,后被扑灭。
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28.2亩,折合21.88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1404.1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焚烧玉米杆而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根据动机及案情实际造成的损失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戚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