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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了好几天,都不知道这个未续弦证明该咋开。”18日,西工区的张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了她遇到的难题。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的母亲2000年去世,父亲则于2007年去世。近日,张女士兄妹几人想把父亲的遗产进行一下公证,好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处置。兄妹委托张女士来处理这件事。
张女士跑了相关部门,被一个看似不难的问题难住了——如何证明父亲在母亲去世后没有续弦呢?只有证明父亲没有续弦,兄妹几个才能全权处置父亲的遗产。
张女士说,17日,她去市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时,市公证处让她去民政部门开一个证明,证明她父亲在她母亲去世后没有续弦。于是,当日下午,她来到西工区民政局,可西工区民政局告诉她,这个证明没法开。张女士无奈又找到市公证处,可市公证处的态度很坚决,说必须开这个证明,没这个证明就不能办理遗产公证。
张女士犯了难,只好请本报记者帮忙。
民政部门:没有张父的婚姻记录,所以不能开证明
19日9时,记者陪张女士来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殷辉和梁亮接待了我们。听完事情原委后,两人明确告诉我们,这个证明民政部门确实不能开。
殷辉说,目前全市乃至全国的民政部门都没有联网,所以,各区民政局只能开两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且只能证明当事人开证明时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也就是说,西工区民政局只能证明户口在西工区的人有没有婚姻史,若他(她)的配偶户口在其他区,则不能证明他是否在配偶户口所在区办理过婚姻登记。
另外,张女士父母的结婚证是20世纪50年代在外地办的,洛阳市根本就没有他们的婚姻登记记录;即使他们在洛阳市办理了婚姻登记,在1986年之前,一般都是在街道办的,也没存档案资料,1986年后办结婚证的人,才可能会有相关的婚姻资料。也就是说,洛阳市根本就没有她父母的任何婚姻记录,所以,民政部门无法开这个证明。
听到这个解释,张女士的眉头皱了起来。看到她失望的表情,殷辉和市公证处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民政部门确实不能开证明的原因,希望他们酌情处理。
公证机关:可让张父生前单位和社区出证明相互印证
随后,我们又来到位于王城大道和凯旋路交叉口广建大厦的市公证处。市公证处业务科一工作人员说,根据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双方都死亡的,必须提供一方先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再婚的证明。根据张女士家的具体情况,可以变通一下,由张女士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和社区分别开证明,证明张母去世后,张父没有再婚。
得到这个答复后,张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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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证明
据工作人员介绍,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民政局档案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然后,由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如果继承人中有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这些有关婚姻登记的问题您要了解
问题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不能。因为能够证明当事人曾经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当事人办理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的档案材料,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则缺少当事人曾经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问题二: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户口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吗?
答:不能,因为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已经无法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同时由于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当事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也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情况。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
问题三:哪些单位、组织或个人可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案件的律师及诉讼代理人。
另外,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子女和孙子女因为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原因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在出具相应身份证明后,可以查阅。
但是,如果有人对自己的男朋友、女朋友不放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询对方有无结婚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