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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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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又有593个家庭将圆住房梦
广告牌建在高速边, 安全隐患令人忧
为逃750元房租,租房者居然“蒸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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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为逃750元房租,租房者居然“蒸发”了?
律师提醒:房屋租赁需要签订合同,适当收取押金
  □记者 冯莹雅 通讯员 王占国  

  洛龙区关林镇的武先生很郁闷,他家在关林市场内的一个门面房出租给别人开按摩店,可是这两天他几次路过这个门面房时,均发现大门紧闭。难道,租房者“不辞而别”了?

  武先生通过门面房旁的商户了解到,这间门面房已经大门紧闭三四天了。武先生通过门缝看到屋里已空空如也,屋里原有的租房者的空调、按摩床等物都不见了。

  武先生赶紧与租房者苗先生联系,刚开始苗先生的电话还能接通,但是无人接听,后来就再也打不通了。

  由于租房者还欠着武先生的房租,武先生急忙报了警。

  “他欠我半个月房租750元和一些滞纳金。”武先生说,苗先生与他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每月租金1500元。一两个月前,武先生发现苗先生私自贴转租广告,欲将此房转租,武先生阻止了苗先生的行为。“可没想到,他会不打招呼跑了。”武先生说。

  武先生说,他与苗先生签租房合同时未收取对方的押金。

  武先生说,关林镇像他这样将房屋出租的人有不少,他提醒已出租房屋或者正准备出租房屋的人,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要收取租房者的押金。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何耀芳说,房屋租赁需要签订合同,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关林的武先生确实该吸取教训,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就与租房者商议是否续租,是否签订续租合同等。如果租房者有意短期续租,但不需要签订续租合同,应由双方协商,出租房屋者收取相应的押金,并留下租房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何耀芳说,根据现行与租赁有关的法律,在租房者没有交纳相应的租金时,房主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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