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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非仓央嘉措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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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见与不见》非仓央嘉措所写
广东肇庆女子谈笑靖状告出版社侵权一审胜诉
  《见与不见》作者叫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 (网络图片)
  □据 《北京晨报》  

  核心提示

  《见与不见》这首小诗因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而红遍大江南北,很多人认为这首诗的作者是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但是,其真正作者——广东肇庆女子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将出版相关书籍的出版社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1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认为《见与不见》是仓央嘉措所著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1  庭审:原作者现身状告出版社

  在庭审时,原告谈笑靖诉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今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且将涉案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但珠海出版社认为,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读者》杂志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此外,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2  争议:作者不是仓央嘉措?出版社侵权?

  由于本案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法官通过谈笑靖博客上的相关资料以及邮件等佐证,确认诗作者的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与“谈笑靖”是同一人,并确认涉案博客为谈笑靖所有。

  涉案博客显示,2007年5月15日,涉案作品《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与《见与不见》的内容相同。法院认为,谈笑靖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应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谈笑靖对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关于珠海出版社的侵权责任,由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与不见》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观原因,该认知错误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

  另外,涉案图书整体表达系以介绍、学习、欣赏仓央嘉措作品为目的,用类似读后感的方式,引入大量篇幅描述仓央嘉措的人生和情感经历,对涉案作品的引用比例极小,且在介绍涉案作品时专门写有“也有人说,此诗仅前两句为仓央嘉措所作,后一些则是后人在传唱中逐步增补,已经不是作者的手笔了”等内容,该表述证明珠海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文字表述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可认定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作品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3  判决:停止出版侵权图书

  10月19日,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驳回谈笑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谈笑靖的代理人未表示异议,而珠海出版社的代理人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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