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专电 (记者 涂铭)
因医院误诊为直肠癌,患者在接受手术后二十多年里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在确诊未患癌症后,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原告初某起诉称,1990年5月,她因排便困难到平谷区某医院外科就诊,该院检查诊断为直肠肿瘤晚期,并为其做了肠造瘘手术。2011年3月,原告初某腹部造瘘化脓异常疼痛,后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结论是未发现肿瘤,此时初某才确信自己被医院误诊。
初某表示,因被告医院误诊,她手术后一直排便困难,经常忍受小腹疼痛的折磨,给她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了二十多年,于是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采取不当的手术方式,造成原告初某身体损伤的后果,给她带来了极大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不仅降低了她的劳动能力,减少了劳动收入,且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质量。据此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初某各项损失共计2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