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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版: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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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保险特殊期内 理赔不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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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保单签收10日内为犹豫期,规定交费日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
两个保险特殊期内 理赔不耽误
□记者 李永高
  绘图 玉明 雅琪
  核心提示

  目前,我市共有保险企业39家,其中人寿保险公司20家。保险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同时也有一些保险细节需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近日,业内人士就两位读者提出的问题建议大家,办理保险时注意投保犹豫期和交费宽限期这两个特殊期。

  大部分保险都有两个缓冲期

  家住宜阳县的薛先生,23日联系记者说了自己的“背运事”。15日,26岁的薛先生为自己的父亲投了一份终身寿险。结果,几天前薛先生的父亲不慎摔倒,致使胫骨骨折,花了医疗费6000多元。现在,保险业务员说,薛先生父亲的保险合同正在犹豫期,需要了解一下公司是否理赔。

  此前,西工区的徐女士也曾向记者表述过类似的担心。今年10月,徐女士该交第三年保费了,可她一时手头紧,就向保险业务员提出缓十天半月,但她担心这期间如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记者就这两位读者的担忧采访了市保险业协会工作人员。

  据工作人员介绍,鉴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很多人身保险产品都把自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设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如果不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可申请撤销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退还已收的全部保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保单中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的,一般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明确把自保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设定为宽限期。

  从现实考虑,设立投保犹豫期和交费宽限期对投保人无疑起到了保险缓冲作用。

  特殊期受法律保护

  在保险业内人士指点下,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找到了依据,犹豫期是保险合同赋予投保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因此,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其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便已经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自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理赔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犹豫期内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按约理赔责任。

  同样,续期保险费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市保险业协会工作人员提醒说,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都设有10日的犹豫期,投保人在购买时,一定要充分利用犹豫期,仔细阅读条款,认真考虑所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 一旦过了犹豫期再退保,通常要被扣较多的费用。

  另外,续期保险费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要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费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