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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版:国内·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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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每生每天3元膳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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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国务院决定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试点地区每生每天3元膳食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生。初步测算,国家试点每年需资金160多亿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和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三)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四)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奖补。会议强调,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严格食品供应准入,确保食品安全。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学校营养指导。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防虚报冒领。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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